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专有部分长期空置的,业主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就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管理及紧急情况处置等事项签订协议,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电、漏气等事故的发生。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