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设置于专有部分内部的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或者妨碍正常使用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经营单位,相关人员不得阻挠维修责任单位进行维修。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