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以及收取标准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