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经营性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依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