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受让人应当在办理权属登记后三十日内,将物业权属转移情况、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承租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