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书面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但是公示内容不得泄露业主个人信息。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