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安全防范职责,防范并制止妨害小区公共安全秩序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九十日内,根据物业服务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定期开展演练。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紧急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