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物业管理区域内共同管理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决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推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十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财物和相关资料移交手续后解散。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