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成立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