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应当派员参加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单位已注销或者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不派员参加。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业主成员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业主成员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