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经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实施自行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一)具备设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设立的;(二)换届选举小组在九十日内未能组织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三)业主大会会议决定解散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九十日内未能组织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