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派员列席,被委派人员有权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