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的,由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