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

(二)以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等保证的;

(三)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金融虚假广告信息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