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要求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事件情况等重大事项的,由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