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要求建立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由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