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风险防范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非法金融活动进行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