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不得以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等保证。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金融类广告,应当依法查验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的相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金融虚假广告的信息。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