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统筹建立全省统一的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维护地方金融安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