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风险防范第三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统筹建立全省统一的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维护地方金融安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