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风险防范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范处置方案,建立金融信息共享、风险处置等协作机制,承担防范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