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风险防范第三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公布并定期更新地方金融组织名单以及相关行政许可和备案等信息。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