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发展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引进、培育、整合等方式,加快发展征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保险代理和经纪、融资仓储以及会计、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组织。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