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发展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加大金融机构引进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辖区内设立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