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金融发展规划和监管要求,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制定全省金融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