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发展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金融发展规划和监管要求,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制定全省金融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