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对相关业务承接以及债务清偿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注销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