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十三条有效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