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所地人民政府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事件情况等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