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十四条有效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按照小额、分散、信用原则,为农民、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小微企业、农业经营组织等提供贷款和相关咨询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