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十一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