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