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发生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的特大干旱灾害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核减用水计划;

(二)实行定时、定点、限量或者分段分片集中供水;

(三)实施跨流域应急调水;

(四)在保证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前提下,适量取用水库死库容水量;

(五)其他有利于缓解旱情的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