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防风应急响应启动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和海事、边防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通知、组织海上作业平台和渔船渔排人员撤离、船舶回港或者离港避风;港口经营人应当做好船舶避风保障工作;渔业船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主动掌握海上渔业船舶避风状态。

台风、洪水影响期间,船舶必须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海事管理等主管部门和机构的指令,驶离危险区域或者在指定的港区、锚地、停泊区避风、避洪。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商船的抗风能力实行分类管理。超过相应抗风能力的船舶,应当在指定区域停泊,船上人员应当主动撤离。

养殖和捕捞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防御台风和风暴潮的要求,不得影响船舶安全航行和避风。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