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防汛应急响应启动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排水、城市管理、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管网、泵站、涵闸、城市河湖、城镇道路、轨道交通、立交桥、涵洞、隧道、地下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内涝防御措施的监督检查,指挥本部门、本单位做好预排预泄、应急排水、设施抢险、交通疏导、人员救援等内涝防御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