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应急响应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将本部门、本单位的防御工作情况及险情、灾情向同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报告;下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将本地区的防御工作情况及险情、灾情向上一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报告。

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等通报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