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第三章 防御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数量、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标注明显标志,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为社会公众知悉应急避难场所位置提供便利条件。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证应急避难场所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