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第二章 防御准备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督查制度,对下级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并将督查意见及时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对需要整改的问题,所在地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