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规划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财政、土地、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产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