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