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领导,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优先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

(三)协调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