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教育、规划、国土、发改、财政、住建、房产等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或者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二)未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的;
(三)未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控制性详细规划预留建设用地的;
(四)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的;
(五)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和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
(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七)在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