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电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电梯销售单位,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经营、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维保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四)调查处理有关电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五)构建电梯运行信息监督管理平台和网络体系;
(六)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
(七)按照规定组织调查处理电梯事故;
(八)指导电梯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电梯井道、底坑和机房等工程质量、电梯选型配置、电梯安装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机构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电梯运行维护费的使用。
教育、商务、卫生、旅游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