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新闻媒体、学校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电梯安全常识列入幼儿园、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