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考核、经费保障等机制,及时解决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