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由电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