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由电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