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电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