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未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未依法设置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