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使用安全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一)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二)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三)遭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四)故障频率高的;(五)移装的;(六)其他需要安全评估的。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提出继续使用、缩短定期检验周期、维修、改造或者报废的意见。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