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使用安全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一)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

(三)遭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四)故障频率高的;

(五)移装的;

(六)其他需要安全评估的。

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提出继续使用、缩短定期检验周期、维修、改造或者报废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