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电梯销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销售的电梯及零部件,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二)建立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三)销售境外制造电梯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境外制造企业明确的境内注册代理商,承担电梯质量和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