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销售的电梯及零部件,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

(二)建立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三)销售境外制造电梯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境外制造企业明确的境内注册代理商,承担电梯质量和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