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电梯改造除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梯改造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改造单位进行;

(二)改造单位在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取得制造单位委托的情况下,经电梯产权单位同意后方可改造;

(三)改造单位应当出具改造合格证、更换电梯铭牌,校验调试电梯,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