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条有效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电梯监督管理部门,真实记录施工过程,并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